关于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是否适用反向禁反悔,相关法律(包括法规、审查指南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为了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对其权利要求作出了“扩大性”的解释,无效请求人能否在随后的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问题提出挑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常见的“扩大性”解释包括:对技术术语、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等进行广义解读;主张等同特征等。虽然这在认定侵权的过程中属于对其有利的事实,但在确定该专利的有效性时,则可能转化为对其不利的事实,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宽,其稳定性就越低,该专利被判定无效的风险就越大。其中,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关系最密切的无效理由为:缺乏新颖性与创造性、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
我们认为,由于专利确权程序本质上为平等主体之间针对一项私权的法律效力所引发的民事争议,在法律并无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由于《审查指南》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单一确权程序中当事人的禁止反悔原则,请求人将同一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所作出的在先陈述引用在确权程序之中,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另外,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这一司法审查程序虽被界定为行政诉讼,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适用。因此,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反悔,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也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这也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不排斥反向禁反悔的适用,而且,适用该原则也完全符合民法公平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所进行的“扩大性”解释,在专利确权过程中;请求人是可以主张禁反悔,进而挑战该专利权的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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