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表明我国采用了将公司债的发行限额与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相联系的立法体例,这是对发行公司债的公司规模和拥有净资产的要求。净资产是公司总资产减去公司负债后的差额,净资产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以及公司信誉的一个标准,公司的净资产较多,表明公司可以强有力地保障债券到期后向持券人还本付息。日本《公司法》第297条对发行公司债的总额作出限制,即公司债不得超过最终资产负债表中的现存纯资产额募集;对于为偿还旧公司债的公司的募集,其旧公司债不得计入公司债的总额中。在此场合,须在支付的日期或分数次进行支付时其第一次支付的日期起6个月内偿还旧公司债。第299条规定,对各公司债的金额作了相应规定,各公司债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日元。我国法律规定,发行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发行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性公司,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完善,并能及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从而使投资者对其有更好的监督,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完全开放性的,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投资者很难采用普遍方法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为了弥补有限责任公司天然非开放性的缺陷,确保有限责任公司能按时履行偿债能力,所以对其净资产数额要求较高。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指公司已实际发行且尚未偿还的债权累计金额与本次拟发行的债券累计金额的总和。我国《证券法》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是为了保证债券余额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适当比例,保持良好的负债结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的生产运营过程中,仍会产生其他的一些普通债务,从而增加公司的负债,故而对累计债券余额的限制性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公司能很好地履行债务,避免债券到期后公司无法还本付息。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对发行公司债主体的限制不能仅限于对公司净资产以及公司资本的限制,仍应考虑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是否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状况,是否能持续盈利。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益的金额。有良好经营效益的公司,才能很好地履行债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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