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赋权于贫困者?首先源于贫困的第一层次本源,即权利的剥夺,也可称为“褫权”(disempowerment)。依据约翰·弗里德曼的观点,褫权理论产生于贫困者自身的奋斗过程,以期争取保证在住、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而涉及自我组织和政治斗争;并且在此语境下,褫权包括:(1)社会的褫权,即贫困者相对于他人而言无法获得生计所必需的资源;(2)政治的褫权,即贫困者在政治上既无明确的纲领又无发言权;(3)心理方面的褫权,即他们自觉毫无价值,消极地屈从于权威,且此类感情均已内化。①弗里德曼的上述观点与阿马蒂亚·森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相同。在他们看来,赋权、让贫困者在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才是解决之道。其次源于贫困的第二层次本源,即制度不公,它是贫困问题的深层次本源。因此,减缓贫困的突破口就是纠正制度不公,而这一点在政府作为公共决策的唯一制定者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正如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那样,穷人们由于没有能力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框架内为自己争取到更有利于他们的条款,这导致他们的选择只能非常有限。因此,赋权就成为解决贫困者及其他弱势群体权利匮乏、参与不足的有效途径。
什么是赋权?世界银行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赋权是资产的扩充,穷人参与、谈判、影响、控制以及掌握影响他们生活的有责任的制度的能力。并且从获得信息权、参与权、问责以及地方组织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标明赋权的内涵。赋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增加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它意味着增加人的权能,对影响其生活的资源与决定的控制。当人们行使其选择权时,他们就获得了控制自身生活的机会。发展权作为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不仅仅只是指包含一切权利的权利或一组权利的总和,它也是在发展进程中扩展能力或个人自由,提高福祉以及实现其价值的权利”。②赋权,反映了对贫困者需求和利益的人文关怀,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反贫困理念,是法律有效应对贫困问题的进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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