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近年来,食品接触材料持续发展,已经由多种材料组合而成,以便在实现最佳的功能性和保护食品的同时,还能减少包装垃圾。在这些多层复合材料的材料和制品中,塑料层应当和不与其他材料组合的塑料层一样,满足相同的成分要求。对于在多层复合的材料和制品中通过功能性阻隔层与食品分离的塑料层,功能性阻隔层的概念可以适用。对于与塑料层组合的其他材料,欧盟尚未对这些材料采取具体措施,也就不可能为最终的多层复合材料和制品制定要求。因此,除了对氯乙烯单体已经有了限制,对其他物质尚无适用的具体的迁移量限值和总迁移量限值。在欧盟尚无具体措施涵盖全部多层复合材料或制品的情况下,如果这些材料和制品满足条约法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其继续实行或制定本国的规定。
(29)(EC)第193512004号法规第16(1)款规定,具体措施所管理的材料和制品应当以书面形式的符合性声明来说明其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为了加强包括起始物质在内的生产各阶段供应商的协调和责任,负责人应当在提供给消费者的符合性声明中证明这些材料和制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0)尚无具体的欧盟法律涵盖涂层、印刷墨和黏合剂,因此它们不适用于符合性声明的要求。但是,应当向最终塑料制品的制造商提供塑料材料和制品中使用的涂层、印刷墨和黏合剂的准确信息,以使它们可以确保符合本法规所制定的物质迁移量限值要求。
(3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制定食品法总则和要求而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和食品安全事项程序的(EC)第178/2002号法规①,其第17(1)款要求食品经营商证明其食品符合适用法规要求。为此目的,并且同时满足保密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向食品经营商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使他们可以确保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向食品的物质迁移量满足食品法规中制定的技术规范和限制。
(32)在生产的各个阶段,证实符合性声明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始终可供执行当局使用。这种合格证明可以以迁移检测为基础。由于迁移检测非常复杂,代价高昂而且旷日持久,所以如果计算方法,包括建模、其他分析和科学证据或推理,所得出的结果至少与迁移检测的结果同样严格,则也可以允许通过计算方法来证明合格。只要作为质量保证系统一部分的制备和加工条件保持不变,检测结果应当视为有效。
(33)对于某些制品,例如薄膜或盖子,当受检制品尚未与食品接触时,通常不可能确定将与一定量食品接触的表面面积。对于这类制品,应当定具体法规来检验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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