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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96830
  • 作      者:
    (德)施密特·阿斯曼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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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施密特·阿斯曼(Eberhard Schmidt-ABmann),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德国与欧洲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林明锵,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陈英钤,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  “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教授。
    孙乃翊,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陈耀祥,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助理教授。
    许春镇,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海洋大学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张锟盛,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法律系讲师。
    张桐锐,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  “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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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共分七章.除有传统行政法总论的内容,即行政法基本体系建构原则、行政组织、行政程序及行政行为外,尚有欧盟法对行政法总论之影响。《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完整论述现行德国行政法总论发展的现状,并提出很多开创性的见解。《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不仅文字典雅严谨,而且其内容业已超越德国传统行政法总论教科书之水准,所以值得学术界、实务界及学生们之关心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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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节 欧洲行政法作为共同体系建构之任务
    对于欧洲行政法之研究,应超越支配德国近年讨论之国家法律欧洲化课题。欧洲法对于传统行政法之影响虽然仍是极其重要之课题,但其不应从保持防御的角度来加以评价,而将所有改变都视为危险。相反的,此一任务也不在于,以欧体法尽可能统一地执行之要求,绑住会员国行政法。执行理性无法创造持续具备承担能力之法律基础,盖其忽视了每一个行政法秩序最主要的是人民与行政间之实体法律关系。欧洲行政法之发展只能理解为,一个掌握所有法律层次,包括其经验与功能条件之共同任务。在此,行政法之所有体系建构都是“讨论性的”任务,此一理解应受到考验。
    会员国之行政与欧体行政,肯定具有不同之地位。共同体层次之特征在于与政策之大幅亲近。执委会乃特别是政策上从事行为之机关(一7/4)。其最重要任务乃在此,尤其是在立法程序。惟其亦为行政上从事行为之机关。关于何者为行政所应给付者以及应如何行为,此一挑战对于共同体范围内所有层次之行政而言,都是类似的。欧盟人民之期待与保护需求、技术之要求以及国际之经济竞争,在今日都几乎不可能依照层次而加以分裂。对于行政理解之基本预设,也处于一个相适应与统一之过程。行政法体系化之个人权利取向,仍然是其最重要之因子。其从在所有法律层次都保障其效力之基本权推导出来。在个别点上之不同形塑,例如德国法与欧体法上所形成之信赖保护原则,并不构成无法跨越之对立。由于存在着此一共同基础,欧洲行政法也可以引进其他超越个人权利切入点之管制机制,如同此于公开性功能之强调所发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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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体系及其体系之建构/林明锵译
第一节  行政法之体系思考
第二节  行政法学视为管制(调控)学
第三节  行政法的欧盟化及欧盟行政联盟之发展

第二章 法治国与民主的宪法决定/陈英钤译
第一节  法治国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民主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  行政任务及行政法各论应扮演之角色/孙乃翊  译
第一节  行政法各论中的行政任务
第二节  体系建构的基本概念:利益、行政任务、行政类型、责任结构

第四章  管制与监督之间的行政自主性/陈耀祥  译
第一节  制度框架--权力分立原则
第二节  国会所制定之成文法的意义
第三节  行政之自主性
第四节  行政之监督

第五章  行政作为组织以及组织法之意义/许春镇  译
第一节  发展现况、挑战、前景
第二节  一般组织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

第六章 行政行为体系/张锟盛译
第一节  行为实务与行为体系
第二节  法律形式理论新旧问题之提出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任务

第七章  欧洲行政法之发展/张桐锐  译
第一节  共同体范围内之行政
第二节  共同之宪法上基本预设
第三节  欧洲行政法作为共同体系建构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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