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制度采取了多种多样的策略,支撑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机制的建立,以应对公司分配中以经典形态表现出来的“董事一股东”代理问题。其中一种方法是给予股东在公司分配时拥有话语权。在英国,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公司作出分配决定时股东的参与并非事所必须,但标准的做法是,公司在其内部宪章中引入了这些要求,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宣布和支付股息的程序,而且通常会规定董事提出分配股息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予以宣布,而临时股息则无须获得股东批准而由董事直接支付。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股东宣布的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数额,而且,除了在争夺式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在大小股东之间就董事的股息分配建议发生争议的场合,人们认为,股东通常不会选择数额更低的股息分配。这意味着股东对股息分配的最终审批决定,看起来仅仅是橡皮图章而已,但股东至少有机会在形式上对股息分配建议进行审查,并且要求董事说明该股息分配建议的合理理由,则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制约效果。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赋予股东更多的控制权——例如,赋予股东权力以超过董事建议的数额来分配股息——然而,这可能是不明智的,因为它会使得一些影响股价的重要经营决定,由一个非专业的、信息不周全的群体来作出。进而言之,它在解决“管理者一股东”代理冲突方面所获得的收益,会被其在“大股东一小股东”代理问题方面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所抵消,因为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发放股息而导致公司难以抓住有利于小股东的盈利商机,而使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进一步恶化。大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是,股东将公司交给董事这一集中而专注的专业团队来打理;一旦股东对他们的经营结果不满,最终股东可以将他们替换,而不是自己去经营和控制公司。《2006年公司法》允许股东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罢免董事。这一重要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董事关注股东而不是其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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