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政府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政府的工作重心应在五个方面:一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的行为应限定在其职能界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活动既不能越权干预,也不能违法行事,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据一项对29个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的独立程度与国民的信任度之间表现为高度的正相关性:对政府权力限制每上升1个百分点,国民的信任度上升1.5个百分点;司法的独立程度每上升1个百分点,国民的信任度上升8个百分点。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和社会的有效监督。①二是必须割断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利益之间的联系,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机会,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三是通过提高政府信用引导社会信用发展。四是淡化对地方政府经济增长指标的考核,强化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可持续发展的考核内容,逐步弱化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基础。五是地方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
3.强化政府监管,注意监管有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等“自净化”功能,市场主体的信用能通过市场本身加以建立并逐步延伸,失信行为能得到较好的抑制。但是,良好的信誉并不能单纯依靠交易者自发形成,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会造成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之我国制度供给的不充分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力,必须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和引导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上。但是,政府监管要注意把握度。政府监管超过一定临界点后,监管越多,市场主体越不讲信誉。因为监管部门的处置权越大,未来就越难预期,市场主体就会只注重短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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