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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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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环境法哲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2060
  • 作      者:
    陈泉生[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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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泉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科带头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1995年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1997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事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二十多年,迄今已经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四百多万字(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十多部,论文近三百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等国家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三十多篇,主持过十多项国家和部级、省级科研项目,以上课题成果获部级、省级优秀成果奖十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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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环境法哲学》乃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拓荒之作,作为当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力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全书分为四篇:环境法学的认识论、环境法学的方法论、环境法的本体论和环境法的价值论。首先,本书对传统法学的认识论在生态危机方面的缺陷进行历史性反思和追根溯源拷问,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顺应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认识论。其次,在对传统法学的方法论作出深刻剖析的基础上,《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环境法哲学》力图通过对后现代主义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影响、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突破、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法哲学视野、环境法学方法论与“生态人”模式、环境法学方法论与法律主体的扩张、环境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制度的设计等基本问题的深入思考和逻辑整理,提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性成果。再次,本书对环境法本体论展开了全面、系统的探究,指出了环境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法的核心权利,并就环境权之保障与传统法之变革作出了深刻的学理性思考和论述。最后,《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环境法哲学》在揭示传统法价值论面对生态危机种种不足的基础上,对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环境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的法律本位、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等展开详细深入的哲学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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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①虽然经济学家们一直强调“经济人”的行为完全有可能产生经济的正外部效应,然而也不得不面对多次在高度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市场里爆发的“经济危机”这一现实,以及“国家干预”、“公有地的悲哀”与“搭便车”等反映客观现实的经济学理论被普遍认同,都说明了“经济人”模式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而且给制度实践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二、物质资本论影响下的传统法学认识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们自由地运用物质资本进行保值增值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之经济目标,同时也将法学认识囿于物质资本论视野之下。
  第一,受物质资本论的影响,以“主客二分”或“人、物二分”思维范式见长的传统法学认识论,在民商法中特别强调物的所有权性质,同时传统法学的物权客体理论把物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物及少数无形物。物的概念在从古至今的私法的发展中表现为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古罗马,物的外延比现在还要广的多,它包括了除自由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上的物。后来经过罗马法学家的整理,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中,“物”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据考证,事实上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是泛指财物,它包括现代民法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含义广泛。②而在《法学阶梯》中古罗马人按照自然法则厘清了“物”、“财产”与“人”的关系,“事实上,按照自然法,有些物为一切人所共有;有些是公共的;有些是团体的;有些不属于任何人。”③由此可见,在罗马人的民法体系中,不是所有自然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即民法上的财产。而要想成为民法上的物,只有依据自然法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条件如先占原则,变成所有权的对象时方可。
  关于物的定义,各国民法一般将其规定为有体物。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成为权利客体的东西均是物。”自罗马法以来,物权法就具有通过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以达到定纷止争、界定产权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目前其主要价值体现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以定纷止争,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等三方面。①根据目前中国法学界通说,所谓物,是指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中国物权法理论通常认为物至少需要具备以下特点:(1)外在性,即物是主体之外的存在,从而排除了人体成为物的可能性;(2)独立性,即物在观念上或者形体上能够独立存在;(3)有用性,凡是物都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对人体没有任何用途,不能称之为物;(4)物原则上为有体物。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逐渐提高,基于电、气等无形物具有可以被控制等特点,对物的概念进行了相应扩展,才把电气等无形物认定为民法上的物。另外根据民法原理,家畜的繁殖是一种天然孳息。而由家畜衍生出来的具有较高价值的产品,如牛奶、皮革、羊毛、肉和燃料等,由于其中渗透着人类的劳动,增加了附加值,因此是一种具有混合要素的混合孳息。不论什么性质的孳息,也都向我们揭示了物的特性及资本的增值性特征。
  根据传统物权法理论,如前所述,强调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有三个特性: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上述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原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必要要求。如果物权的客体不特定,物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领域就会失去边界,没有定律可循,其他人难以知悉自己尊重物权的义务界限在于何处,难免会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被物权排斥的不测风险,而这风险在物权客体特定的情形下不会发生。②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财货(goods)分为经济财(economicgoods)和自由财(freegoods)。所谓经济财,是指必须通过支付报酬(对价)才能获得的财物或者劳务;而自由财是指可自由使用,不必支付报酬就可以获得的财物。“它说到底是空洞的,因为那些不易被获取的物(如星球、空气等)既无经济价值,也无法律价值,而且在其用途上也是不明确和含混的。”③所以法律明确规定环境要素如水、空气、阳光等是典型的自由财。因此,物权的客体仅及于经济财,自由财既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亦不作为他物权的客体。④因此传统法学的物权客体理论在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不少问题与缺陷,从世界有人类开始,生态环境中特别是作为环境资源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就不断被人类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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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环境法学的认识论
第一章 生态整体论
第一节 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
第二节 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
第二章 生态契约论
第一节 传统法学认识论一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 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契约论
第三章 生态资本论
第一节 传统法学认识论一物质资本论
第二节 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资本论
第四章 生态安全论
第一节 传统法学认识论一交易安全论与社会安全论
第二节 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安全论

第二篇 环境法学的方法论
第五章 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界定
第一节 亟待拓展的法学方法论
第二节 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界定
第三节 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特点
第四节 环境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第六章 后现代主义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第一节 后现代主义与整体论
第二节 后现代主义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形成
第三节 后现代主义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关联
第七章 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突破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在内涵中的突破
第二节 法学方法论在外延上的突破
第三节 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独特性
第八章 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法哲学视野
第一节 法的“实然”与“应然”关系的重构
第二节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解
第三节 法律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新辩
第九章 环境法学方法论与“生态人”模式
第一节 人的模式概念之解释
第二节 各种类型人的模式之探究
第三节 “生态人”模式的设计与证成
第十章 环境法学方法论与法律主体的扩张
第一节 法律主体扩张的必要性
第二节 法律主体扩张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第三节 影响法律主体扩张的因素
第四节 法律主体扩张的途径
第十一章 环境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制度的设计
第一节 野生动物准人格制度的创设
第二节 政府环保责任的拓展
第三节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三篇 环境法的本体论
第十二章 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论
第一节 环境法发展过程的考察
第二节 当代环境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 当代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论”
第四节 以“可持续发展论”重构我国环境法
第十三章 环境法的核心权利——环境权
第一节 公民环境权
第二节 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
第三节 国家环境权
第四节 人类环境权
……

第四篇 环境法的价值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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