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敏兄:你好!
设计的种类很多,有关立法,都预先设定了保护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各国概莫能外。设计跟创意相连,说到底,对设计的保护,就是对创意的保护。由于方正诉宝洁案仅涉及版权问题,所以,我们主要就版权问题进行了讨论。你认为设计行业缺少相关法律,我建议可以考虑就设计行业特殊问题进行调研,如果能够形成成熟结论,可向有关立法机关提交立法建议。
(1)字稿属于美术作品,这个我们已经有共识。一般说的字体,一般就是指印刷字体之类的字、符号。各国对这类印刷字体,几乎毫无例外地禁止给予版权,原因主要是,字体是人们交流工具,而其表达形式有限,给予版权,将阻碍人们的正常交流和文化发展。这是针对一般情况来说的,排除了非常特殊的字体(例如把字写得像猫像狗那样的东东)以及对符合设计法要求的字体,给予设计法/外观设计法保护。
(2)方正如果作为字稿美术作品版权受让人起诉任何人,可能都不能成立(具体的理由不说了)。字稿设计师自己去起诉行吗?恐怕也不行。关键问题仍然是,字体是交流工具,它跟书法很不同,书法是审美或审丑(例如某人写的像狗爬的字反而有可能版权)对象。没有人否认字体设计师的贡献,但是,没有人(大概除设计师本人以外)承认需要为所使用的每一款(通用)字体付费。这个道理我们对话中已经涉及。
(3)字稿虽然属于美术作品,但是它的传播受到局限。在前电脑时代,字稿可以通过出版《现代美术字100例》之类的书来传播。当时,字稿设计师可能想都没有想过,从别人模仿他的字中获利。他巴不得很多人都模仿他的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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