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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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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十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15837
  • 作      者:
    周林主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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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知识产权研究(第21卷)》汇集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前沿理论、学术观点、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和实证调研,跟踪展示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水平。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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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家敏兄:你好!
  设计的种类很多,有关立法,都预先设定了保护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各国概莫能外。设计跟创意相连,说到底,对设计的保护,就是对创意的保护。由于方正诉宝洁案仅涉及版权问题,所以,我们主要就版权问题进行了讨论。你认为设计行业缺少相关法律,我建议可以考虑就设计行业特殊问题进行调研,如果能够形成成熟结论,可向有关立法机关提交立法建议。
  (1)字稿属于美术作品,这个我们已经有共识。一般说的字体,一般就是指印刷字体之类的字、符号。各国对这类印刷字体,几乎毫无例外地禁止给予版权,原因主要是,字体是人们交流工具,而其表达形式有限,给予版权,将阻碍人们的正常交流和文化发展。这是针对一般情况来说的,排除了非常特殊的字体(例如把字写得像猫像狗那样的东东)以及对符合设计法要求的字体,给予设计法/外观设计法保护。
  (2)方正如果作为字稿美术作品版权受让人起诉任何人,可能都不能成立(具体的理由不说了)。字稿设计师自己去起诉行吗?恐怕也不行。关键问题仍然是,字体是交流工具,它跟书法很不同,书法是审美或审丑(例如某人写的像狗爬的字反而有可能版权)对象。没有人否认字体设计师的贡献,但是,没有人(大概除设计师本人以外)承认需要为所使用的每一款(通用)字体付费。这个道理我们对话中已经涉及。
  (3)字稿虽然属于美术作品,但是它的传播受到局限。在前电脑时代,字稿可以通过出版《现代美术字100例》之类的书来传播。当时,字稿设计师可能想都没有想过,从别人模仿他的字中获利。他巴不得很多人都模仿他的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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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者的话——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应有利于信息自由

著作权法修订专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亮点评析从百度文库案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
论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法律空白导致的权利冲突及规则之完善
论我国版权领域的权利用尽规则及其建构
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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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盗窃背景下的广播组织权问题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引发的思考

外国立法研究
美国版权法中的版权登记:历史沿革及现状
中、美、欧网络版权保护路径简析
俄罗斯邻接权法律制度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学术视点
出版垄断体制下的版权保护——中国出版业版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法视野下的回收利用行为

字体版权研究
字体版权研究
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关于字体版权的对话

外国立法
日本品牌战略——软实力产业成长的动力

立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一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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