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接受自然的规定性,但人对自然的适应从来不是消极的,人的文化性适应包含丰富的社会选择的内容。
社会选择不能割裂自然选择的依据,但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选择的结果;社会选择不是万能的,但多元化社会选择的存在,确实可以增加社会目标的实现可能。
法律通过规范、影响人的行为而建构特定的法律秩序。在气候变化语境下,有目的的法调整还背负着解决问题、提供条件的创建性功能。
自然人个体是自身状况与条件的最佳判断者与管理者,其行为构成适应制度有效运转的微观基础,法律的授权赋能促成他们合理完成自己的适应选择,也促使由法律支配的公共资源按具体的适应需要获得有效配置,为真实需求者提供有效的便利与支援。
最强烈的适应需要,总是来自最受气候变化威胁的个体、群体、地方、国家,为满足适应需要而建制的适应制度,需要开启自下而上的制度发现路径与制度实现路径。很大程度上,这种需要的法律表达将由授权赋能开始。
各适应行为自成中心,又相互连带,使个体自存与社会共存彼此融合,适应过程与适应结果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以生态依据为基础的社会性特征,也使适应保障的社会化变得可能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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