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国家在有关宗教信仰方面并不承担预言者的角色,国家既不能宣告超自然的真理,也不能决定人类心灵必须沿着哪条路径去探寻超自然的真理。法院只能赋予信仰超自然真理的自由,因为无法证明一个超自然真理的假定学说是否是错误的,一个超自然启示的真理是否已形成……
宗教信仰不仅仅是一种宇宙论,它也是一种对超自然的存在、事物或者原则的信仰。但是宗教信仰本身并不是宗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宗教也关心人与超自然秩序的关系,以及超自然现象对人的生活和行为的影响……
初步来看,人根据自身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认为必须去做或者禁止去做的这些行为是在法定豁免权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如果约束他,使他不能做这些实现自身信仰的行为,会使他的宗教自由受损。为了实现自己的超自然信仰,他认为对自己有效而接受下来的行为准则,和他的信仰本身一样,都是他的宗教信仰的一部分。相反,除非一个人的超自然信仰和他所进行的特定行为有真实的联系,这种行为才具有宗教性的特征。
但是宗教概念所划定的法定豁免权范围,并不能无限延伸到所有为实现个人的超自然信仰的行为……即使一个人为实现其超自然信仰的行为是宗教性的,但如果其违反了普通法律,就应该被排除在宗教概念划定的法定豁免权的范围之外,比如违反了并未一般性地歧视宗教或者歧视特定宗教信仰的法律,或者歧视某种仅仅有宗教特征的行为的法律。
因此,我们认为,为了实现法律目的,宗教标准应是双重的:首先,对超自然存在、事物或原则的信仰;其次,为了实现信仰而要接受行为准则,然而违反普通法律的那些行为准则,则被排除在基于宗教地位而获得的豁免、特权或权利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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