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规避的立法规制方式
因为立法的过程就是公众及其代表表达意见的过程,这种程序可以保障立法的民主。基于分权原则和合法性原则,通过民主立法填补税法漏洞、否定税收规避,可能更可以保障规则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税法制度不同,以及各类税收规避行为本身的差异,各国都非常注重针对具体情况,通过立法规制达到事前否定税收规避的目的。各国对税收规避行为的立法规制,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两个方面。
(一)国内法规制
税收规避的国内法规制,是指一国通过单方面的税收立法来规制税收规避。对于立法机关来说,用不同的处理模式来对待税收案件是可能的。税收规避的国内法规制方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制定反规避条款
针对税收规避交易,通过立法行动,以一般或具体的反滥用条款弥补法院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减少滥用的不足,即制定反滥用规则法(anti-abuse rules),包括一般反规避条款(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与特别反规避条款(specific anti-avoidance rules).
一般反规避条款(GAAR)寻求以概括性的方式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避税行为,达到普遍否认的威慑目的。立法通过一般反规避条款对税收规避的抽象界定,可以彰显一种普遍的确信,对大致哪种情况下的避税行为应该给以法律上的否定。除可以给规避行为人造成威慑外,也可以使税务机关、法官对于避税理解的统一性予以立法保险。尤其是在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一般反规避条款为司法填补税法漏洞、规制税收规避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反规避条款( SAAR)针对某些具体的法律漏洞、缺陷,在某些相关税法中规定旨在解决个别税收规避问题的条款。立法通过特别反规避条款特别否认制度,注重从微观的角度,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处理基础上,填补避税案件中需要解决的特定的税法漏洞。与一般反规避条款不同,特别反规避条款并不将精力集中于税法的运用与解释上,而只是简单地否定某种情形下某种税收利益的可税性。其目的是用来防止对税法典特定条文的规避与滥用。每当新类型的避税行为出现时,立法机构要迅速作出反应,设置个别否认规定,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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