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很多技术标准包含了公认的技术规则或者是技术条款,在标准覆盖的适用范围和版本的有效期内,任何人声明符合相关标准时就必须达到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标准。这样一来,如果某项知识产权被纳入技术标准中,就意味着使用该标准的任何人都会使用到该标准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从而必须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并交纳知识产权许可费用。
目前,很多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培育成标准,并通过该标准的强制适用而控制某一技术领域或者行业,以借此攫取高额许可费用。如美国高通公司建立了由1400个核心专利技术组成的CDMA标准。通过该标准的全球许可,高通公司的这些专利技术在众多国家得到应用。我国已经同意接受该标准,按照我国三年可以生产2800万部CDMA计算,要付出104亿元人民币的专利费用。而对于高通公司来说,产品的收益已经退居其次。通过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获得的收益已经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由此可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规则(标准),并在规则(标准)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将自己的利益渗透进去,企业在整体实力不变的情况下,其竞争力照样可以不断增强。
当然,要将自身知识产权融人到法定标准即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中去,因涉及利益主体众多,难度是非常大的,但作为一个方向和战略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从实际操作实践而言,将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融人到“事实标准”中来则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事实标准”是由企业或企业联盟合作开发,能灵活快速的反映技术变化和市场需求,在市场中被广泛采用的标准。可见“事实标准”是一个有限个体自由协商、自然形成的标准。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应当考虑将自身知识产权纳入“事实标准”中来,以获取技术垄断权。如日本索尼公司和韩国三星公司双方签署了专利技术相互免费使用的协定,双方将互相开放已经在美国取得专利权的基础半导体技术以及家用电器和信息通信产品方面的基础专利技术,双方免费使用的专利技术多达两万项。这两大巨头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专利技术互相免费授权使用,极大地方便了二者对市场占有行为。而依附这两大巨头产品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能就会因这一“事实标准”而不得不向这两大巨头企业求取专利技术使用的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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