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担保物权的形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上的担保物权
本书接下来将进入对担保物权体系的分析。本书对担保物权体系的探讨将围绕着它在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发展演变来进行。本书将分析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担保物权、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上的担保物权、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的担保物权。
成型于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的大陆法系,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欧陆既有法律文明成果积淀的产物。对大陆法系的形成作出重大贡献的欧陆法律文明主要包括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它们被并称为近现代欧洲法的三大基本渊源。就本书探讨的担保物权法而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都有着较为成熟与完整的担保物权体系。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是孕育担保物权的母体。透过它们丰富的材料、精细的制度,我们会发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对担保物权的建构呈现的是一种动态的进程:担保物权从无到有,从有一种担保物权到有数种担保物权,从一种担保物权有此种效力到其有彼种效力,或者从一种担保物权有一种效力到担保物权没有该效力。它们比较完整地展现了担保物权形成的初始过程。在近现代法之初,法律所呈现的担保物权恰恰是担保物权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展的终结。当然,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各自所建构的担保物权,没有完全纳入近现代法。毕竟它们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它们建构的担保物权不能完全适用于近现代社会。至于教会法,它对担保物权没有做出什么直接的贡献,它坚持的高利贷禁令倒是对担保物权的运用产生了影响,一些担保物权的形式或其雏形因规避高利贷禁令而形成、遭到禁止或获得重视。
第一节 罗马法上的担保物权
罗马法对担保物权的构造对当今的担保物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譬如,法国、意大利的抵押制度是直接继受罗马法的。不过,罗马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有着比较严重的缺陷的。后世的法律对罗马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所采取的立场是扬弃或者将其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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