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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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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权利客体论:历史和逻辑的双重视角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5267
  • 作      者:
    方新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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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方新军,男,1969年12月出生,浙江临安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1990年专科毕业于安庆师范学院,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博士学位。2004年1月至7月赴意大利罗马笫一大学进修罗马法。主要研究方向:私法史、民法基础理论、债法。
  从事教职以来,出版专著《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4篇:“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2006年第4期)、“权利概念的历史”(2007年第4期)、“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2010年第2期)、“私法和行政法在解释论上的接轨”(2012年第4期)。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法令月刊》、《北大法律评论》、《民商法沦丛》、《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论著先后获得江苏省第11届、第12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江苏省高校第6届、第7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苏州市第9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苏州市第11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第二届中华法律文化奖三等奖;中国民法学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成果奖(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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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左日右奥)、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子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东吴法学文丛”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着力打造的具有学术品味和学术特色的大型学术丛书。“文丛”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理论法学文丛”、“公法文丛”、“私法文丛”、“社会法文丛”等系列,并根据相关专题拟定其他文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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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权利的客体是对权利设立在何种基础之上的说明。这种说明是从静态的角度,而且是从外部对权利的说明。如果将权利问题分为两个层面,即发生的层面和实现的层面,前者是静态的层面,后者是动态的层面,那么权利的客体是从权利发生的层面,即静态的层面对权利的说明。一旦我们将权利问题分为上述两个层面,我们将会发现传统民法理论混淆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原因所在,但是具体分析留待后文再做展开。
  从权利客体角度对权利的说明不是对权利本身的说明,对权利本身的说明是对权利人自由意志的说明,但是自由意志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既看不见,也摸不着。为了从外部将这种自由意志固定下来,我们有必要赋予这种自由意志以法律上的资格,从而使它变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关于这一点,黑格尔说得很好:“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这个与意志相分离的东西,在黑格尔那里就是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之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因为我的意志作为人的意志,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在所有权中,对我来说是成为客观的了。实际上使自由意志具有外部表现形式的不仅只有所有权,其他权利同样具有这种效果。但是权利仍然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为了从外部将其固定下来,我们有必要再引入客体的要素。因此可以说,权利是自由意志的外部定在,权利的客体则是权利的外部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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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翻译问题
第一节 关于“Gegenstande”的翻译问题
第一目 关于“Gegenstande”的中文翻译
第二目 关于“Gegenstande”的意大利语翻译及相关问题
第三目 英语世界中关于权利客体的用语
第四目 德语、意大利语、英语和汉语的术语对照表
第二节 我国学者对“Gegenstande”一词多译的原因
第一目 《大清民律草案》透露出来的信息
第二目 《大清民律草案》对我国后世立法的影响
第三目 概念迷雾的形成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由来及引发的问题
第一节 盖尤斯关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理论
第一目 无体物概念的起源
第二目 盖尤斯创设无体物概念的原因和目的
第二节 盖尤斯的区分理论对后世大陆民法的影响
第一目 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影响
第二目 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及逻辑矛盾的显现
第三目 对《奥地利民法典》的影响
第四目 对《智利民法典》的影响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对盖尤斯区分理论的背离及其原因
第一目 《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立法理由
第二目 拜占庭时代债从物法中的初步分离
第三目 注释学派和评注学派的功与过
第四目 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第五目 格老修斯的物权理论——多诺理论和中世纪理论的杂糅
第六目 潘德克吞学派对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彻底抛弃
第七目 《德国民法典》第90条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既有学说之综述和前提问题的解决
第一节 既有学说之综述
第一目 权利客体否认说
第二目 哲学客体延伸说
第三目 法律关系客体说
第四目 权利客体说
第五目 小结
第二节 哲学中的客体概念
第一目 原始人的思维——主体和客体的不分
第二目 本体论中的主客体区分
第三目 近代哲学中的主客体观
第四目 现代和后现代哲学中的主客体观
第五目 小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一目 对我国民法学界区分说的反驳
第二目 对我国法理学界区分说的反驳
第三目 法律关系概念的源起和本质
第四目 小结

第四章 权利的本质
第一节 关于权利本质的早期学说观点
第一目 意志说
第二目 权利否认说
……

第五章 权利客体在权利构成理论中的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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