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范本的制定或推行应举行听证会。旅游行政主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推行内容公正合理、条款齐全完备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采用听证会形式,对格式条款适用范围、订入合同应遵循的程序等内容进行事前控制。以确保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经营者利用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附加的格式条款等损害旅游者利益。例如,北京市旅游局在推出《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时,采取由工商局、旅游局组织消费者、旅行社、相关组织及法律界代表对示范文本进行听证的形式,促进示范文本规范化。在听证会上,与会代表就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变更、违约金的支付、旅游购物、退团时间、拼团问题、酒店标准等事关游客与旅行社切身利益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听证,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游客和旅行社的制约更多,明确国内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示范合同对于旅游消费者所关心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在责任划定、解决途径和处理办法上都可以作出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旅游合同的签订方式及约定不明所带来的纠纷。
(2)旅行社应充分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在旅游合同签订过程中,旅行社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和解释。
(3)行政监控与司法规制双管齐下。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在公开使用前的审核和监督,发现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及时发布使用禁令,特别是对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霸王条款必须坚决取消。司法规制是对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终结手段,也是最后的保护屏障。司法审查的内容有:司法机关对于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严格审查旅游合同中是否存在旅游业者利用自己优势强迫旅游业者接受某些不公平条款,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旅游消费者注意其含有的免除或限制旅行社责任的条款,是否对之进行了必要和充分说明;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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