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法律社会学》,是体现卢曼法律理论旨趣最鲜明的作品。该书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法律系统的功能。卢曼认为,现代西方法律的唯一功能,乃是维护和稳定社会的“对预期的预期”,而预期的预期的稳定之所以重要,乃是由于关系到现代社会如何可能这一社会理论最核心的问题。就此而言,虽然从社会理论的大传统来看,卢曼继承的是涂尔干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遗产,但从法律理论的小传统而言,卢曼继承的其实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遗产——即将现代西方法律的特性(功能)与现代西方社会的形成联系起来考虑,并且捍卫和重新解释现代西方法律的这种形式性。而捍卫与重构韦伯命题所用的概念工具,恰恰又是经过改造以后的涂尔干一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更准确地说,就是卢曼的“功能一结构主义”。也就是说,法律系统的功能使得法律系统必须拥有一种相对于社会环境的结构性封闭,用我们所熟悉的话说,就是法律系统的相对自主性。然而,法律系统的这种相对自主性,并不能用19世纪“实证法”的概念得到解释,而必须通过功能结构主义的系统/环境的区分来解释。从这个角度来看,卢曼接受了19世纪经典理论家的问题意识,但扬弃了他们的理论模型,并且用更具复杂性与社会适应性的理论模型覆盖与消融了19世纪经典法律理论家的理论模型。
更具体地说,卢曼区别于19世纪经典理论家的地方在于,卢曼承认20世纪的主流法律理论家对19世纪经典法律理论家的批判的正确性,认为19世纪经典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无法解释20世纪法律重新实质化的潮流,无法解决形式法律对激烈变迁的社会现实的适应性问题。因此,卢曼既要承认法律系统的相对自主性规定了法律系统的存在方式,同时也要在此前提下发现法律系统的社会开放性问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