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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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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8568
  • 作      者: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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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初为不得已,意在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继则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将治式与治道通盘换过。再则于折冲衡平中,辨事实与规则的互动,究法意与人心的嬗变,努力将人世生活善予安顿。而凡此百年由东徂西,积劳积慧,既为华夏民族重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悲壮奋斗接引学思,终亦必涓滴汇流,于人文类型的交融呼应中,为全体人类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之砥砺成型,尽吾华夏民族的法理之思。
    “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间的了解与通融。设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则文库编事,当在藉法意而通法制,探寻规则背后的意义,人生深处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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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我的法哲学的内核是由这样一个命题构成的:法具有双重本质。双重本质命题认为,法必然同时展现出一种现实的或事实的维度,以及一种理想的或批判的维度。现实的定义包含着权威制定性与社会实效。进而,属于社会实效的根本上是强制:理想的维度则是通过为法所必然提起的正确性宣称得以标明的、这种正确性宣称包含着正义的宣称,由此,双重本质理论暗含着法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罗伯特·阿列克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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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没有实证主义者会对此表示异议,他同样承认原则同样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只有规则。但他质疑,由此会产生法与道德间概念上的某种必然联系。他的命题是,每种原则的安置都只是实在法自身的事。[44]这一命题可以被分解为两个子命题。第一个子命题认为,一个法律体系究竟是否会安置某些原则,这是个实在法问题因而是偶然的。第二个子命题认为,哪些原则被安置,这是个实在法问题因而是相对的。只有第一个子命题(它可以被称为“偶然安置命题”)与本文所代表的安置命题(它主张原则的必然安置)相矛盾。因而首先只来处理第一个子命题。第二个命题(它可以被称为“相对安置命题”)将迟一些被探讨。
    是否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必然包含具有原则结构的规范,这个问题应当从一种参与者的视角,即法官的视角来回答,这位法官必须对疑难案件——即这样的案件,它的答案并不能毫无疑问地从现有的权威性材料中提取出来——作出判决。判断法官是否依赖原则(作出判决)这一问题的标准是,他是否运用了权衡。这可以被表述为下面这句话:如果某人要依赖原则(作出判断),他就必须运用权衡,而如果某人运用了权衡,他就必然依赖原则(作出了判决)。这个句子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原则作为最佳化命令——其实现的界限存在于相对立的原则那里——的结构来证立。对后半部分的证立在于对权衡结构的暗示。如果存在下述情形,权衡就是必要的:存在着相对立的理由,它们从自身的角度来看都为判决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因而不能毫无疑问地得出一个确定的判决,因为存在其他理由,它初显地要求得出不同的判决。或者这类理由就是原则,或者原则支持着这类理由。[45]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法律体系(在其中法官将权衡运用于疑难案件)都包含着原则?
    可能会有反对意见认为,仅仅需要权衡这一事实尚不意味着需要相互权衡的原则就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原则仅仅是道德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成为资质性的原则,而权衡的要求是一种法外的理性姿态。对此可以反对道,法律体系在此不仅被视为一种结果意义上的规范的体系,而且也被视为一种程序的体系;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他在判决与证立程序中所考虑的理由属于程序,因而也属于体系。然而一种法律体系的刚性理论的拥护者对这个回答依然不会感到满意。为了驳倒他,指出这么一个单纯的事实是不够的,即法官执行着特定的判决与证立程序,还必须说明,这是法律所要求的。关键在于正确性宣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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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版序
译者前言
1.我的法哲学:理性的制度化(1999)

Ⅰ.理性、商谈与法律论证
2.实践商谈理论(1978)
3.特殊情形命题(1999)
4.商谈理论与法律体系(1988)
5.法律证立、体系与融贯性(1990)

Ⅱ.法律原则理论
6.法律原则的结构( 2000)
7.重力公式(2003)
8.理想应然:为法律原则理论辩护( 2009)
9.二分模式还是三分模式?(2010)
10.目的论解释与制定法约束(1980)

Ⅲ.法的概念与本质
11.论法的概念与本质(2008)
12.法的双重本质理论的主要素(2009)
13.关于法的本质之论据的性质(2003)
14.法实证主义批判(1990)
15.为非实证主义法概念辩护(1992)
16.柏林墙射手案:论法、道德与可罚性之关系(2003)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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