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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学说汇纂.第四卷,恢复原状与责任的承担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2679
  • 作      者:
    窦海阳译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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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海阳,男,1981年生,江苏人。分别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罗马第二大学(TorVergata)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曾发表沦文、译作若干。丰要研究方向:罗马私法、民法基础理论、侵权法。
    艾曼努埃莱·拉伊尼,(EmanuclcRailli)罗马第一人学(LaSapicnza)博士,曾工作于罗马第二人学的“罗马法体系卜中国的法典化研究及法学人才培养中心”,现工作于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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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罗马,“对先前状态的恢复原状”作为不同形式的裁判官介入的结果产生于程式诉讼的环境之中。倘若业已发生的事件(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事件,比如时间的经过)本来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消灭结果的,而裁判官却视该权利并没有消灭,那么裁判官就通过行使裁判权将这件发生了的事件处理为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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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在这一诉讼中,无须提出【这个问题】,即是被告还是其他人引起了恐惧。因为证明这些就足够了,即已经产生了恐惧或者被实施了暴力,以及即使被告没有实施那些起诉他【的行为】,但是他却由于这些事实获得了好处:事实上,由于恐惧并不以知晓由谁导致的为前提,一个人并没有必要去指出谁实施了暴力或引起了他的恐惧。因此,原告只需证明他是由于恐惧而正式免除了应得金额,或者转让了某物,或者做了其他有利于他人的事情。而且,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即某人由于他人的行为而被可以四倍的处罚,因为这个四倍之诉并不是立即执行的,而仅仅是在物没有被返还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这一诉讼并进行判处】。
    4.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仲裁【条款】的诉讼,因而被告在由仲裁人作出裁决之前,有权根据以上所述的进行物的返还;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依法以及隋理,他将承受四倍处罚的判决。
    5.然而,有时即使宣称产生了恐惧,但是仲裁人的裁决仍可宣布免责。事实上,如果第修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了【他人的】恐惧,而我获得了物并且随后在没有我的故意的情况下丢失了,我不应当根据仲裁人的职权所作出的【裁决】而被免责吗?同样地,如果奴隶是逃跑出来的,按照仲裁人的职权,我作出保证归还这个落于我手中的奴隶【的约定】,那么我就应当被免责。由此,有些人认为【根据这个告示,】善意获得者从实施暴力者处购买的,他将不承担责任,通过捐赠或遗赠获得物的人也同样如此。不过,韦维阿诺十分正确地认为,这些人也应当承担责任,为的是我所遭受的恐惧不会对我产生损害。佩丢斯在【《论告示》】第8卷中也写道,仲裁人的裁决,对于物的返还应当是这样的,即一定要命令实施了暴力的人【进行归还】,即使该物已经到达其他人的手中,并且还可以命令物的获得者进行归还,尽管是其他人引起了恐惧,因为一个人的恐惧不应当成为另一个人的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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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关于恢复原状的措施
第二章 因恐惧而做的事情
第三章 关于恶意诈欺
第四章 关于未满25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关于人格减等
第六章 出于哪些理由已满25岁的成年人可以恢复原状
第七章 关于为了改变审判【状况】而做出的让渡
第八章 关于【职责的】承担:为了使担任仲裁【职权】的人可以进行裁决
第九章 为了让船东、旅店主以及马厩主归还【那些基于他们的责任而接受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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