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会对一国的法治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同时也说明,依法行政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重要标志,行政能否依法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能否实现。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因此,就文化领域而言,能否做到依法管理文化事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文化法治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和关键所在。依法管理文化事务,实现文化管理的法治化,必须完善文化管理立法。
文化市场管理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而是指一个法律法规体系,是多个法律、法规的集合。市场管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障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目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管理法属于市场管理法的组成部分。对于文化企业来说,不仅应该适用文化市场管理法的规定,还应该适用其他市场管理法的规定。
一直以来,我国文化管理部门比较重视文化管理立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文化立法基本上都是文化管理法。如前所述,我国文化市场管理法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混乱、立法内容陈旧滞后等问题。解决当前文化管理立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建设的题中之意,需要提上议事日程,在改革的过程中加以完善:
第一,应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的相关内容。在文化市场管理法中,应建立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文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明确在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应该规定提倡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使文化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文化服务者有所遵循。哪些文化产品与服务可以进入市场,哪些文化产品和服务不能进入市场,都应该在文化产业管理法中予以规定。目前我国需要按照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符合中,与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全面梳理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在文化市场管理法中,特别应该明确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依法行政的首要含义就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凡是法律上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在文化领域,政府应该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哪些是政府的管理职能,哪些是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都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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