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家、行业标准与约定俗成标准的差异。
根据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将高丽白指定使用于人参。我国司法判例解释该概念时指出,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商品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可以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对于公众在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无须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注册登记等认定手续。①从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行业标准如果规定了通用名称,则通用名称的立论似乎就成立了,而且其证明力又似乎优于公众约定俗成的证据的证明力。但是,上文已述,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其主体在消费者,而不在权威人士或者权威资料,因此,国家、行业规定应该是确定通用名称的初步证据,如果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消费者并非把该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就可以推翻这一认定。如果国家、行业标准和公众的认识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时,则应以公众是否约定俗成地判断名称已通用为准。在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汇成公司)与北京龙泉四喜酿造有限公司(简称龙泉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甑馏”是否属于一种白酒的通俗名称。尽管原告出具了北京酿酒协会《有关“甑流”产品的说明》、中国酿酒协会出具的《有关“甑流”产品的说明》以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白酒生产指南》来证明,“清流”或“甑流”、“甑馏”是酿制白酒工艺过程的名称,也属于未经掺兑、高度白酒一种质量概念的区域性通俗名称。终审法院还是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其产品上使用的“甑馏”为公众早已熟知的高度白酒的酿造工艺和高度白酒的通俗名称。②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汇成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已经对该名称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认识。因此,这里的行业标准并不能最终确定通用名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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