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刑法典》第4章“免责的理由”第4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第2款规定:“如果防卫超过了自卫的限度(过度自卫),考虑到侵害的危险性和突发性以及其他情形,如果根据具体情况不可能合理地期待违法防卫者做出其他的行为,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该章第5条第1款规定了紧急避险,第2款规定:“假若为了挽救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根据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可允许的,但是,如果考虑到被保护的利益的重要性、情况的突发性和非同寻常性以及其他情形,不可能合理地期待违法者做出其他行为,仍然可以对违法者免除刑事责任。”第6章“量刑”第6条规定:“下列是降低刑罚的理由:(1)影响了犯罪实施的重大压力、威胁或类似影响;(2)导致犯罪的强烈的同情心或者异常的和突然的诱惑、被害方异常的巨大的过错作用,或者导致罪犯遵守法律有责性下降的其他相应情形。”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法院可以免除处罚:……(2)由于与行为或违法者相关的特殊原因,认为该行为相当于可原谅的行为。”第15章“妨碍司法罪”第10条第1款规定“未举报严重犯罪”构成犯罪,第2款规定:“但是,如果为了阻止犯罪,某人将不得不告发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直系尊亲属或者卑亲属、与其住在同一户的人或者由于其他的类似私人关系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对该人不得按照未举报严重犯罪进行处罚。”第11条第1款规定包庇罪犯构成犯罪,第2款规定:“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参加犯罪的人,也不适用于与罪犯具有第10条第2款所指的关系的人,另外,该规定也不适用于最严厉的刑罚是不超过6个月有期监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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