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个宪法草案出台后,毛泽东在其发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进一步深化了其宪法思想,其基本要点有:第一,关于宪法的概念。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③第二,我国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他认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他说,1912年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候是比较好的东西,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当然,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有不成文的宪法,美国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性的成文宪法,继而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制定的几部宪法,等等。这些宪法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第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指政治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原则指经济上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从总体上说,这部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但当时我国尚处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所以又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宪法的灵活性正是由此产生出来的。例如,宪法既规定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地位,又规定私人经济的合法性;既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又规定建立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合作;既规定公民的广泛民主自由权利,又承认这些权利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既规定法律的全国统一性,又规定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符合本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的这个特色正是这些情况的反映。第四,搞宪法是搞科学。毛泽东特地指出:“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些不适当的条文”。“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①第五,制定宪法的方法,“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2.对立法的认识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就重视对法律的研究,他认为,研究法律必须用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1947年1月16日,毛泽东在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陈瑾昆的信中强调:,“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同年11月18日,他对陈又指示:新的宪章的内容,应“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即拙作《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所指的基本原则)。”③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新的观点”就是马克思主义观点,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前夕,面对新中国的成立,毛泽东认为,建立新法律首先必须破除旧的法律。对于1949年行将灭亡的国民党政权坚持保存伪宪法和伪法统为其同中共谈判的先决条件,毛泽东主席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他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之后毛泽东发表声明:“在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下制定和建立的一切法律、典章、政治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等均归无效,人民完全不能承认它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来源“不是根据任何先前存在的宪法和法律系统,不是根据任何先前存在的法统,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大革命的胜利的结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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