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独立的程序规则是获取社会正义的根本保证
程序正义有其独立价值,这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姐妹俩分一大蛋糕,采取什么办法分匀?按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因为不重视程序规则,无非采取两个办法:一是由大人给分蛋糕,俩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也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引起纠纷;另一个方法就是牺牲一方的利益。那么如何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呢?这里就牵涉一个程序规则问题。也就是说要吃蛋糕的人谁都可以切,但操刀切蛋糕的人要最后拿自己的那一份,这个程序规则制约切蛋糕的人,必须把蛋糕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独立价值所在。这一独立价值体现在,如果裁判的结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已被给予充分、平等、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并且相信是由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审理,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行为的产物。当然,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判决的内容的“正确”或者“没有错误”等实体法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正义性、合法性中产生出来的。因为,一般来讲,普通人们判别通过程序裁判结果的正义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正义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义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依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
3.程序正义能够稳定现代文明社会的各项秩序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价值日趋多元,这使得人们对法律决定,尤其是个别的法律决定的评价不一,人们都倾向于看重自身的利益与价值观。这就大大降低了人们对法律决定的认同感,对于利益争议的双方来说,就双方一致认同的决定是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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