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切都是恣意的,那么为什么多数就不可在恣意的基础上对该少数进行侵犯呢?就好比,你如果主张“强权即公理”,那么现在别人使用比你更大的强力对你实行打击,拿走你的财产,伤害你的心灵,你又有什么理由指责别人是对你权利的侵犯,是不正义的、邪恶的呢?难道不是你自怨自己命背,而不是不公,更合乎你的逻辑吗?
第二,一致多数理论中的少数的权利本身是内在矛盾的。
一致多数理论中的少数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而不是个体的概念,它往往把少数视为一个既存的社会事实,并且是一个内部同质、自身并不包括多数与少数之分的“铁板”。所以,一致多数理论在主张对社会中某些它认为“值得尊重的和有资格受到保护的”少数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并不会也推演到其内部的少数身上,更不会推及每一个人身上。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它实际上等于是在主张,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一种否决权,可以否决任何在他看来不符合他的利益的政府行动,而这样一来,就连这一理论所主张的少数的否决权也是不可能行使的,更谈不上用他们的否决权去维护自身的权利了。
第三,作为一种宪政体制安排,我们不能期望它必然会带来正义的结果。
即使放下上述的问题不提,假定一致多数理论在内部运作上能够具有实效,确实能够保证国内各部分之间的和谐一致,其结果也不可能都是正义的、良善的、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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