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既体现在实践中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支撑又体现在价值理念的趋同性还体现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实践中的相互支撑是通过以下两方面展现的,一方面,司法独立有助于保护新闻自由。相对于行政机关,大众传媒处于弱势地位,当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予以压制或侵犯时,大众传媒只能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活动获得救济。在英美法系国家,当宪法或法律疏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时,司法可通过判例推动这方面的立法保护;在我国则是靠司法解释来起到这种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新闻自由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大众传媒的自由评说司法行为,既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又有助于为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々横和武断的可能性,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还有,民众对司法现状批评的本身就说明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也存在不满,特别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并未能取得广大民众的信任,因此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的侧重点无疑转到司法体系外部监督。而新闻舆论监督被公认为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也就是,在法院面对行政力量干预司法公正而束手无策的时候,新闻自由即可为之寻找民意的依托。
传媒与司法作为现代社会两个重要的结构,其功能首先与它们的各自的规范性价值相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这表现为它们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对人本的关怀和对人权的保障。因为,在宪政国家依据人权理论,所有的权利郁是因人权而生,所有的权力都是为人权而设。具体而言,这两者在价值层面的一致性表现有三:第一,相同的目的,即关注民众的权利。司法的职能在于解决公民间以及公民与政府间的纠纷,依据法律来保护公民权利,而传媒则一旦发现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现公民的权利没有获得司法公正保护,便通过报道与批评的方式,来迫使侵害方自动停止侵权行为或迫使司法机关自动纠正错误行为,或引发正常的体制性解决程序的启动。第二,相同的信念,即追求公正。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追求的是道德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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