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理论探讨篇<br> 我国需要《世界遗产管理条例》:理由与建议<br> 一、我国世界遗产的特殊性<br> 世界遗产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统称。从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的遗产。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品位之高,更在于它的组分、价值、功能和权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我国,世界遗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br> (1)我国绝大多数世界遗产拥有较大的土地面积。这不仅因为这些遗产本身的面积较大,还因为它们的“环景” (set-ting)占据面积更大。因而将它们称为“遗产地” (heritage place),应当更为准确。遗产地一般包括4个部分:①“核心遗产”;②“非核心遗产”,即依附于核心遗产的部分;③“非物质遗产”;④“管理和服务设施”。这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必须注意的。<br> (2)我国的世界遗产地,无论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几乎都融合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更遑论“文化—自然复合遗产”(mixed cultural & natural heritage)。在文化遗产地中,大多混合着原生自然要素或人工化的自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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