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国家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并予2001年12月予以修订。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分别或共同发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来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
随着音像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还逐步调整了对音像业的行政管理体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曾对音像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工作出过明确规定。1998年国务院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进二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音像制作、出版和复制管理。文化部负责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程管理。地方政府参照中央政府的职能分工,对当地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目前,在音像市场管理上,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央、省、地、县四级音像市场管理网络,绝大多数地区还建立了包括音像市场在内的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出版物市场监管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就在持续打击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至2004年,全国给予吊销复制经营许可处罚的光盘复制企业9家,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00条。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检查音像经营单位555,368家次,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2005年1月12日,文化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在全国开展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集中销毁6335万多张(盘)各类违法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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