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院是指专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各类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的总称。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和社会性,是综合性的法院;家事法院既有解决纷争功能,也有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以及社会服务等功能;家事法院把实质正义、高效快捷、和谐秩序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内部设置家事法官之外,还常常设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辅佐机关。在其外部,则建立与某些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家庭关系的调查事项或心理谘商事务委托给其予以实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也应当顺应社会关系之法权,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为这一制度的建构提供合理性论证和比较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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