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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家事法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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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71707
  • 作      者:
    陈爱武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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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爱武,女,1967年9月生。1988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12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国内外法学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代表论文有《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婚姻无效之诉若干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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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家事法院是指专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各类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的总称。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和社会性,是综合性的法院;家事法院既有解决纷争功能,也有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以及社会服务等功能;家事法院把实质正义、高效快捷、和谐秩序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内部设置家事法官之外,还常常设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辅佐机关。在其外部,则建立与某些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家庭关系的调查事项或心理谘商事务委托给其予以实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也应当顺应社会关系之法权,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为这一制度的建构提供合理性论证和比较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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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家事法院之主体构造<br>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家事法院的实践看,家事法院的主体构造显然异于普通法院。对于普通法院而言,其主要工作群体由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官、速记官、法院行政人员等构成,其中,职业裁判法官是整个法院工作群体的本体和核心。而在家事法院的主体构造中,则不仅有法院内部的工作群体,还有法院外部的协力机关和人员。其内部主体往往包括职业家事法官、来自民间的非职业法官以及法官的特别辅佐机构,如家事调查员、家事顾问、家事调解员、医务官等;在家事法院的外部,还有相关的协力机关,如有关公益组织以及有关人员。上述主体共同协作保障家事法院的独特功能和价值得以顺利实现。<br>    一、家事法院之法官<br>    (一)家事法院之职业法官<br>    家事法院作为一种司法机构,当然需要专门的职业法官,该类法官取得职业资格的条件与一般法院法官大致相同。但是,作为专门处理牵涉人与人之间微妙关系的家事案件的法官,仅仅拥有法律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他们还必须拥有丰富的人生经验、擅长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最好拥有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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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家事法院制度的产生与发展<br>一、家事法院的由来——从少年法院到家事法院<br>二、家事法院在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产生和发展<br>三、家事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产生和发展<br>四、本章小结<br><br>第二章 家事法院制度的法理分析<br>一、家事治院的性质<br>二、家事法院的功能<br>三、家事法院的价值追求<br>四、家事法院的特色和优势<br>五、本章小结<br><br>第三章 家事法院之主体构造<br>一、家事法院之法官<br>二、家事法院之特别辅佐机构<br>三、家事法院与院外合作机构和人员<br>四、本章小结<br><br>第四章 家事法院的设置及其管辖<br>一、设置家事法院的因素分析<br>二、家事法院的设置模式及定位<br>三、家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及其职权<br>四、家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全面扩展——美国构建综合性家事法庭体系的最新实践<br>五、本章小结<br><br>第五章 家事法院与我国的制度选择<br>一、构建我国家事法院的必要性分析<br>二、构建我国家事法院的可行性分析<br>三、构建我国家事法院的宏观构想<br>四、本章小结<br><br>主要参考文献<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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