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求政府制定“中医师法”、“中药药物药商管理法”
因现行之“医师法”与“药物药商管理法”,完全为适用西医西药而制定者,若用于中医中药,因中西医理论体系不同,恐有阻碍中医中药之正常发展,甚至有被毁灭之危也。如中医所称“肝火”,常见之证也,中药一服见效;西医则无此病名,也不知病因,当然是无药可治。
今天,公、劳保已全面开放中医承办,在申请给费时其病名应如何命名?肝炎乎?非也。若误以肝炎名之,则“卫生署”及世界卫生组织之统计发生误差矣。且影响国家形象至大,故有此建议。
(三)依法速建公立中医药专门院校
“立法院”早于一九五六年三读通过筹设中医学校;又于一九七二年通过“大学法”修正案,务在医学院增设中医学系;等在案,“教育部”不依法执行显属违法,吾道应起而力争,如其不行,则请他下台,至建校为止。校之不建,人才之不育,只求提高中医素质,空言也。
(四)“中医药委员会委员”、中医师考试之“考试委员”等应由全体中医师投票互选产生
因委员之立场是否正确公正,学有专精与否,中医界自己最清楚,最正确,所以由他们自己互选产生后,最后由“总统”或有关单位从中遴选简派任免之。此法最公道最合理,且能使其向全体中医药负责。将来中医药行政独立后,官员之任用亦应循此办法推行之,则中医药之发展必能达到预期目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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