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保险方面,要在政府干预还是市场调节的道路间做出选择,即实行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是商业医疗保险或互助合作医疗保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形式;在政府干预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之间选择,即选择由政府出资对极少数人的医疗需求给予保障还是政府、个人、单位共同出资对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予以保障。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互助合作医疗与商业医疗保险等市场医疗保险形式,具有市场失灵甚至制度不存在的内在缺陷。而政府干预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对所有劳动者甚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给予保障,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商业医疗保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风险选择”和“技术局限”等因素导致的效率与公平缺失,具有更好的可持续性。因此,医疗保险领域应该选择政府干预,选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此外,在政府干预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之间,前者以三方筹资、覆盖广泛、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优势更应该成为工业化国家的首选。<br> 第二,要在单一医疗保险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之间选择,也就是说是实行强制社会医疗保险一项制度,还是实行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形式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单支柱还是多支柱。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医疗保险难以覆盖无力缴费的低收入弱势人群的特点决定了社会医疗救助存在的必要性。同时,限于公共财政资源数量和政府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福利刚性”特点,政府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只能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甚至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要满足社会成员全方位、多层次医疗需求的筹资要求,单纯政府供给的保障制度是不充分的。这就使得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团体建立的互助性医疗保险项目、个人自愿性医疗储蓄等保障形式因其灵活性、多样性特点成为必要。因此,需要由政府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上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形式,形成一个多支柱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各保障形式间形成优势互补。<br> 第三,要对医疗供给体系的模式进行选择,是坚持政府干预,政府提供,还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市场提供;是实行单一的政府提供,还是在政府提供为主体的情况下,辅之以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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