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门实用学科,公司法尤其如此。最近二十多年,我国的公司法不论从立法还是学术研究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我国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对公司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很多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中,我国的公司法都因为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而被弃用,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加勒比海某岛国的公司法。诚然,优惠的税收特遇是这些岛国法律之所以被选择的首要原因。但同样无法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的公司法无法提供可容纳当事人之间复杂交易安排的制度框架。假设我国的某一创业公司需要获得资金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并且已经和某家风险投资公司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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