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原告申请后调查得知,原告再婚后与吴某年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两被告现居住地离吴某年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原告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人的义务。在吴某年生病期间,原告经常在其身边照顾。同时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及法院的调查笔录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为被继承人看病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综上应视为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最后判决原告依法可以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年的遗产。
评析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要证明已经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不容易的,因为被继承人在诉讼中已经过世,而其他继承人一般是不会认可别人主张的事实。所以,权利主张人的举证显得十分重要。而要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医疗单据,按照一般理解,医疗费发票在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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