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外国地名一般·综合
何谓“地理实体”
“地理实体”,就是地名命名的对象,也就是地名指称的地理上实际存在、自成单元的客观个体。
地理实体,作为地名指称(命名)的对象,过去曾被给予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地理客体、地理事物、地物,等等。这些近似同义的词,含义上有的不够周延,有的过于宽泛,有的模糊而欠明确。如称“地理客体”,那末是否另有与之对应的“地理主体”呢?称为“地理事物”更属不当,因为地名指称(命名)的,都是实有其体,绝非抽象的“事”;至于“地物”,其中的“物”字,含义笼统,且有很大的局限性。地面上的物甚多,并非都是地名指称的对象;反之,很多地名指称的对象,硬称之为物,未免勉强。所以,权衡、对比之下,都不如“地理实体”一词含义明确,有最大的概括性。近些年来,地名学界可说已经普遍接受并广泛采用这种提法,以之作为地名指称的一切对象的统称。
一般而论,地理实体的含义,有其绝对的一面,也有相对的一面。客观上实际存在,是其绝对的一面,没有客观上不存在的地理实体;但是否自成单元,单元的大小,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人们的习惯认识和理解,这是相对的一面。
总括地说,地理实体不受时间的限制,就是说不以现有(现存)的地理实体为限。
有现有的地理实体,也有过去的地理实体。
地理实体不受成因的限制。有的地理实体出于天然的形成,有的地理实体来自人工的创造,有的地理实体是天然和人工的综合产物,但它们作为地理实体,则是一致的。
地理实体可大可小。大到整个地球,小到弹丸之地、寸尺之岩。不过在地名学中,指称的地理实体,毕竟有一定的限度。比如地球,从地理学的角度看,不妨说是一个地理实体;从地名学的角度,却不拿它与一般的地理实体等量齐观,不把它的名字作为一个地名处理;另一方面,弹丸之地,寸尺之岩,按其绝对意义,不能说不是地理“实体”,但地名学却不见得以“地理实体”视之,无需为之逐一命名。大体而论,地名学上的地理实体,大莫过于大陆、大洲、大洋,小至于一尊孤峰、一泓湖水、一座村落、一条街道地理实体可以是一个面,一条线或一个点(当然,这都是从地理意义,特别是从地名命名意义上说的,与数学意义上的面、线、点,还不完全是一回事)。可能三维非常清晰,也可能不那么明确。可能非常固定,历经千万年不移,也可能时有变化和盈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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