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希腊的奇迹”:城邦,科学<br>1.依据让-皮埃尔·维尔南’<br>的希腊城邦的构成特征<br>希腊城邦的诞生借力于一次灾难:公元前l200年左右,存在于希腊土地上的迈锡尼式的神圣君主集权制的灭亡。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漫长的中世纪,经过这些黑暗世纪的酝酿,最终在公元前8世纪中叶前后出现了城邦这样一个前所未闻的事实和历史演变的“跃进”。让一皮埃尔·维尔南用下列特征形容这个由古希腊时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希腊七贤”和他们的同路人)所完成的突变:<br>1)君权的危机。城邦的出现导致了迈锡尼文明里所有社会职能集于神圣国王一身的巫师宗教权的解体。国王的职责此后由军法官、法官、执政官、祭司等多位高级官员共同承担。君主制让位于共和制。政治权力成为集体权力,被置于共同体中,成为“所有人的事务”。<br>2)公共空间的出现。迈锡尼文明的王权被封闭于王宫的秘密空间,而在新出现的城邦里,执政官的权力是公开的,经考古学证实了用于召开公民会议的政治集会广场的存在,它的出现、文字成为表达思想的工具以及把这些思想诉诸不具名公众的评判就是权力公开的证明。法律法规书写成文。文字已经有了两千年的历史。正是在希腊城邦的背景下出现了可以视为书籍的最早的文本。<br>3)言论和理性的提升。因为权力被公开于政治集会上,而且可以受到任何人的质疑。在预存异议的情况下,并且在兼顾大会全体参与者的心理和听取能力的条件下,决议和立法只有以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道理(而且这些道理本身也经过有理有力的论证)说服了所有参加大会的公民之后才有可能得到执行。因而在维尔南看来,理性思想和演说艺术是被权力的公开化直接引入新生城邦的两大精神创造。后来,一些科学——逻辑学、辩证法、修辞学——使得理性辩论和演说艺术的方法和形式逐渐规范化;但是这些科学只集中于政治集会上即兴出现的演说和辩论手法上。<br>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社会步人了公共空间的时代,其成员们的生活使得他们变得越来越相似和平等。事实上,既然确保一个人在其共同体中的地位的关键不再是他所承担的巫师宗教职能或者他在家族中所拥有的地位,而是一方面取决于他在与其他公民处于同一级别的重武装步兵方阵中的战斗力,另一方面取决于他在政治集会上进行理性辩证的能力;既然在公共空间,中肯客观的反对意见既可能来自贵族,也可能来自最弱小的公民,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取代其他公民,与其他公民之间可以相互交换。一个在法律面前与其他所有人平等的抽象概念的人出现了,这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双重含义:所有人都平等地遵守法律和参与制定法律。“适度”的美德取代了那些被《荷马史诗》颂扬的贵族道德,而这些贵族道德从赫西俄德开始被批判为过度、无秩序、不公正和暴力的根源。由此出现了一个全新的人——公民:意识到并且希望自己与同类在法律、理性以及因此产生的尊严方面保持平等的公民。<br>5)宗教的巨变。古希腊人在如此发明了被公众理性统治的国家之后,又自相矛盾地发明了宗教——或者说,至少是我们现代西方人所称的宗教,也就是说某种自人类到上帝的“纵向”关系。在它之前的宗教完全是另一回事,是“横向”联结群体的,是社会联系的唯一的和必须的形式,是经由与神话相符的祭祀仪式而来的暴力宣泄所确保的社会秩序的纽带。然而,自那以后,确保社会秩序的责任由国家承担,国家实施法律和惩处犯罪。由此可见,宗教不具社会功用。的确,宗教没有消失,但是它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1)随着对关系到城邦及其领土的城邦守护神的祭祀的发展,宗教信仰从属于国家,这样的现象等同于对宗教的抵消(因为是由政治统领宗教,而不像之前古代社会的相反情况);(2)与之相对,出现了一些私人宗教情感形式,例如秘密祭礼、兄弟会、对神的哲学思辨,这就是后来的西方人所称的“宗教”。<br>6)自然与人为规定的区分。只有在与古代神圣君主制国家相关的最后一个转变发生之后,“希腊的奇迹”才最终完成,这个转变即法律自身的人为规定性使得它可以被自由修改的观念以及社会秩序可以接受批判和改变的观念。于是出现了本义上的政治,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在当时既有的社会习俗和等级的范围内确定一个集体行动之类的行政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早在神圣君主制国家就已经出现,人类学家们甚至指出过去一直如此,而且现在那些“无国家的社会”里仍然如此),而是一种以社会生活准则自身为基础的彻底讨论。这意味着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与自然秩序相比而言的社会秩序的自律性,也就是说意识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两类不同的秩序,一类秩序是超验性和不可触犯的秩序,这是“自然”秩序,另一类由人类创造的随时间和地点而变化并遵从批判和变革的人造秩序,即产生于一个“规定”的人为秩序。这个观点在公元5世纪后六七十年的时间,即在古希腊诡辩者的时代里已经有了明确表述。<br>西方经由古罗马人继承了这些演变,它们把古希腊与在它之前的所有社会都远远拉开了距离,因为这些社会,无论是在古希腊之前的古代社会,还是古代近东的早期国家,都仍然实行神圣君主制。<br>2.公民平等和法治自由<br>古希腊人通过这些革新创立了以法治国的原则和与之密不可分的个人自由的原则,近代的法治国家就是在此公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br>因此,既然公民被要求遵守的只是一条对人人都平等的不具名的一般规则,而不是来自国王、家族尊长、在广大社会范围内等级地位更高的一个有自由决定权的人的个人指令,而且,既然这个规则是公开的、事先已了解的、明确和稳定的,公民始终会事先知道自己如何作为才不会屈从于任何人的强制。既不与其他公民发生争执也不和国家发生争端,这只需取决于他自己的行为。<br>因为有可靠的认识工具来预先了解合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他可以自己负责自己的生活,独自决定自己的活动,他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因此希腊人所发明的公民这一表达方式创造了个人自由,以西方人始终理解的自由概念上的个人自由(从这方面来看,无论后期罗马帝国、蛮族各王国还是封建制都代表着一种长期倒退)。当英国政治哲学家们构思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和法律至上原则的表达方式时,他们只是以自己的语言重新表述了希腊公民的古老理想。<br>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读到了这个理想: 法治比人治即所有公民中仅仅一位公民的个人统治更 好,而且根据这个同样的观点来看即使这种统治方法比某些人执掌权力更好,我们也仅仅应该把他们视为法律的守护者和法律的臣子……希望实行法治,似乎就是希望上帝和理性 的绝对统治;反之,希望由一个人来统治,就是同时想要一个野兽的统治,因为非理性的欲望恰恰具有这种兽性,而且情欲扭曲了领导者们的性格,即使他们是所有人中最有德行之人。<br>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个由人民而非法律执政的政体不是一个自由政体,因为在这种隋况下人民就如同—个“集体君主”。一个自由政体的构成特征,不是以所有人的名义发布命令这个事实,而是只存在一般规则、没有特别命令的事实。法官或执政者只有在填补不可避免的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才发布特别命令。因此归根结底,希腊人所发明的并非人们惯称的民主,而是“法治国家”。<br>以在雅典推行公民权为标志完成的精神革命的一个极有意义的特色是城邦保留给外国人的身份。伯里克利在他那篇由修昔底德复述的著名葬礼演说中所提到的,雅典欢迎为数众多的“居住在雅典的外国侨民”并且赋予他们主要的公民权,而且首先是长期居住在城邦的权利。正是因为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构建了城邦和公民的抽象概念,人们才能够加入这种独立于他们的家族和种族所属关系之外的新型群体。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了一种接受其建立基础并非为同一个原初共同体的社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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