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在设计长期照护体系时可以把它作为社区卫生和福利服务的一部分来组织,也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项目来组织。这里介绍的五个国家几乎都把长期照护建成了一个独立的服务供给体系。这个供给体系的基础是个人权利,并且权利的实现不受财政预算的制约。依法负责提供照护的机构通常是国家卫生或福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奥地利,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保险机构;德国保险机构的责任是由在既有的疾病基金赞助下建立起来的无数个特殊照护基金来承担的;在日本,这个照护提供的责任是由市政府与国家卫生和福利省共同承担的;以色列的法律规定,长期照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提供保险的责任由国家保险所承担;在荷兰,长期照护保险的提供者是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所有这些国家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的机构都同时承担提供其他卫生服务的责任,但长期照护却是独立的项目,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筹资上都不和已有的卫生保险项目混为一谈。长期照护法案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详细制定法律受益条件。实际上,他们为受益资格和受益水平制定的条件反映了他们对法案的基本看法。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长期照护服务的立法项目所针对的目标人口是否应该在年龄上设限。他们通常应该有三个可能的选择:①针对所有年龄段的人;②为不同年龄段的群体制定具体的长期照护法规,或设立单独的资格标准和受益水平;③法定长期照护服务的提供只针对某个具体年龄段的群体。在奥地利、德国和荷兰,长期照护法案的受益面包括几乎所有年龄段的人。日本的法律覆盖的是40~64岁的老年病患者和所有65岁以上的人。而以色列的社区长期照护保险法则只覆盖60岁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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