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可以看出:(1)五十二起婚姻关系涉及到拓跋鲜卑、汉等九个民族。(2)北魏公主和外族子弟通婚的比例很高,占全部婚姻关系的60%以上。其中又以汉族为主要通婚对象,将近二分之一的婚姻关系是和汉族建立的。(3)拓跋鲜卑和汉族子弟构成北魏公主婚配对象的主体,两者合计占86.6%,嫁给其他七个少数民族的总计不过13.4%。显然,诸公主降于宾附之国,朝臣子弟,虽名族美彦,不得尚焉”的记载并不确切。虽然确有一些公主“降于宾附之国”,但更多的公主却是和朝臣子弟建立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把五十二起婚姻关系分成与拓跋鲜卑本族、汉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这样三类。进一步分析,便可以看出,这三种类型的通婚,其婚姻关系建立的目的、对婚配对象的条件要求都有明显的差异。
(一)与拓跋鲜卑本族子弟的通婚。
在五十二起婚姻关系中,这类通婚有二十起,占全部婚姻关系的三分之一强。其中涉及到六个家族,分别为穆氏十一起。乙氏三起、万氏和嵇氏各二起、陆氏和贺氏各一起。从这六个家族的情况看,他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这六个家族都非十姓之内。十姓形成于献帝瞵时,是拓跋部落结合体的核心组织,作为同一部落的家支,严格奉行着“十姓,百世不通婚”①的婚姻习惯法。而与北魏公主联姻的这六个家族,穆、陆、贺、乙等属内入诸姓,嵇氏属四方诸姓。据近人姚薇元、马长寿诸先生的研究,这些姓氏的族属关系十分复杂,有属于匈奴、丁零、高车、柔然、乌桓等族姓,也有属于东西方各杂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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