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兴起后,在继承贝都因人婚姻方面习惯法的同时,阿拉伯人也采取了多种办法对野蛮的婚俗给予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承认和默许一夫多妻制,但对之给予一定的限制。这种有限的一夫多妻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上的限制,最多不能超过四个,这一点在《古兰经》中有明确规定:“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二是要公平对待众多妻子,也就是说,几个妻子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妻、妾之别,无所谓正室与偏房之分。这种平等不但包括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资料方面的平等,也包括感情生活方面的平等。
四个妻子的规定,和性能力无关,因为一个男人妾的数目并没有限制,与之有关的是经济能力与婚姻功能的考虑。据说穆罕默德曾经以自己的经验估计过,一个麦加或麦地那商人,如果过正常的生活,不克扣,不奢靡,可以养活四个单独的家庭。此外,伊斯兰教教义要求男性公平合理地分配时间,依次到不同的妻子那儿过夜,则是为了保证每个妻子都有同样的怀孕机会,为伊斯兰教国家提供更多的信徒。
伊斯兰教之所以实行一夫多妻制,除了这种婚姻制度本身是其文化的一部分,禁止起来难度很大以外,也是适应阿拉伯半岛的环境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所做出的选择。阿拉伯半岛气候恶劣,男性担负所有社会与家庭责任,劳动强度与生活压力都很大,寿命一般不是很长,所以自古以来女性就多于男性。后来,伊斯兰教开展的长期圣战,又夺去了很多青壮年的生命,整个社会男女比例更是严重失衡。阵亡士兵留下的众多妻子儿女,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寡妇,不仅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了以后参战者的士气,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穆罕默德鼓励生还的将士和其他有条件的穆斯林,通过合法的婚姻担负起照顾这些遗孀与遗孤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这在当时是个可行的选择,穆罕默德就先后娶了赛吾黛、赛莉梅、梅蒙娜三位寡妇为妻。
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从古代一直保留到现在,成为阿拉伯民族的婚姻特点。但在阿拉伯民间的婚姻实践中,一夫多妻的婚姻究竟占多大比例,却没有定论。因为如果严格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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