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是漫画和动画片的合称,也包括电子游戏等。动漫形象初始的表现方式可能是美术作品,也就是一副一副的漫画,每一个动漫形象的表现方式是片断式的,是以图片的形式留给人们映象。但是形象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形象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动漫形象既区别于文学载体,又区别于卡通连载故事,应被确切地定性为添加了要素的视觉作品。它是通过线条、轮廓、颜色的运用,而不再是单纯的抽象概念或思想,成为特定化、固定化的具体形象。
动漫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动漫著作权侵权纠纷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涉及如何认识动漫这种作品形式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但是,有的法院认为动漫是一个动态的画面,很难将其归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中。另外,由于这种动态的特点,使得在侵权认定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为难点。
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行性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保护形象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以单独的图片来计算这显然意义不大,因为动漫企业或者动漫创作者都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创作动漫形象及其衍生产品。当他人擅自使用图片来招揽顾客时,只要在画面中采用了能表现这个动漫形象的一些特征,人们即可联想到该动漫形象,所以经营者“如何”使用著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营者“是否”使用了著作权人创作的形象。复制或抄袭他人创作的动漫形象显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对动漫形象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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