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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与防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787142
  • 作      者:
    李中煜,李洪欣,王斌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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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中煜,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武汉理工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李洪欣,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王斌,苏州大学壬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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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单纯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型的传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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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澳门地区刑法中的贿赂罪
  澳门地区刑法中的贿赂罪规定在澳门刑法分则第五编第五章第二节,只有两个罪名,即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和受贿作合规范之行为罪。
  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是指公务员亲身或透过另一人而经该公务员同意或追认,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答应接受其不应受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又或要求或答应接受他人给予该利益之承诺,作为违背职务上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之回报的行为。该罪与台湾刑法中“违背职务之受贿罪”在构罪条件上大体相同。该罪的主要特征在客观要件上,就此而言,客观要件的特征有三点:
  一是贿赂的收受可以是受贿者本人,也可以是经受贿者本人同意或追认的其他任何人。收受贿赂的形式可以是“要求”,即索取;也可以是答应接受,即由行贿人表示贿赂后予以允诺接受。对于贿赂的内容,澳门刑法规定可以是财产性质的利益,也可以是一切可供人享用的非财产性好处。
  二是受贿人的“要求”和“答应接受”行贿人给予贿赂的表示本身也是该罪的客观构罪要件的内容,即贿赂的双方要对贿赂有明确、客观的意思交流;同时受贿人“要求”和“答应接受”行贿人给予贿赂是将贿赂视为违背职务行为的回报。
  三是该罪的成立不以受贿人和行贿人双方的约定完全实现为构罪要求,只要受贿人基于对其职务行为的违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传递给行贿人,即使还没有实施答应行贿人的违背职务行为,本罪就视为成立,以既遂论,受贿人在与行贿人达成合意后事实上做出了违背职务的行为,在澳门刑法中以受贿作不法行为罪的加重情节对待。
  受贿作合规范之行为罪是指政府公务人员亲自或通过另一个人而经政府公务人员同意或追认,答应以履行“合规范之行为”为回报接受行贿人的财产性质的利益或非财产性质的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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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概述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职务犯罪的历史考查
第三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
第一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初级形态
——违纪违法
第二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贪污型犯罪
第三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二
——贿赂型犯罪
第四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三
——挪用型犯罪
第五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之四
——私分型犯罪
第六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五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型犯罪
第七节  周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之六
——渎职犯罪
第八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实特点
第三章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第一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第二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内部原因
第三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个体原因
第四章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防范
第一节  实行政企分开,健全法人治理机制
第二节  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三节  立章建制加强管理,实现依法治企
第四节  加强监督,保障权力规范运作
第五节  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刑事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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