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种方法的探讨将以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为例证。亚里士多德并不赞成将诗的定义集中在“美好的形式”上。他指出,如果诗人利用测量仪来安排他的词句,那么史学家或自然哲学家就会根据一个测量仪来写作(这样的例子明显见于古希腊),但是赋予作品和谐的形式并不必然使其成为诗句。同样,使用罕见的或华美的辞藻可以增加一首诗的效果,但这一做法并不是诗学所专有的。但是,“迄今最伟大的事情就是善于使用隐喻,这无法从他人身上学到而且也是天才的一个标志,因为好的隐喻包含了对不同事物中的相似之处的直觉”(《诗学》第22章,House,1956译本)。由此可见,诗歌的结构特征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意念的安排。
一般来说,两种定义法都可行。我们从外在的形式感定义艺术品,因为我们发现艺术品带给我们美学意义上的愉悦,它们通过特有的意象运用手法,增强了我们对周围世界的感受。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有时候第一条标准似乎比第二条更有适用性,而有的情况下第二条标准更适合。事实上,不管在诗歌、戏剧、雕塑还是绘画中,象征性和审美性经常都被看作艺术的必要因素,而不认为它们二者其一或许构成了实现艺术核心的一种普遍的特性.艺术的核心会是什么?它通过哪些多样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些问题无疑是我的研究所关心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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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刊》
莱顿为社会对艺术的使用提供了一个鲜活的、经得住考验的理论,他的这一著作将很快推动进一步的跨文化研究。
——《美国人类学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