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公文系列文书
第一节 行政公文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它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定公文,不包括政党、外交、军事、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主要用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有别于其他文书;它代表国家意志、政策、主张,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相关机构或人员必须执行,不可违抗;不仅如此,这种文书还是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体式”制作的书面文字,具有多种其他应用文所不具备的功能。
目前我国行政公文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定文种共有十三个,它们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行政公文是十分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是每一位国家公务员必须熟悉的和掌握的文体,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尤其是想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大学生不能不熟悉与掌握的文体。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和了解行政公文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法规依据作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有各种行政法规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也作为各项行动、工作或活动的依据和准绳。如中国内地的许多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指示、决定、通知、批复等等。这些行政公文在未作修订和废止前,始终有效,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对有关行政工作和活动起法规性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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