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8)中,吃过杏仁豆腐这道甜点,并知道其滋味,无疑是主语“他们”的一个经验,尤其用在谈论请“他们”吃饭的时候。而例(19)中“刊登”这一事件的施事主语显然不能是一个无生命的物体,如一本书,或“笑话集”等。当然,如果这种经验看作是选集的作者所拥有的,问题就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了。
同样的判断也适用于例(17)。此例中的主语为位置词“这儿”,以及例(4)中主语为“从没出过大毛病”的“我的这只表”。这两句要表达的当然是知道以前这儿有过泉水的人或附近的居民和这只表的主人,通过事态结果而获得的认识,而并非经验这一不明确的概念。⑨在其他例句中,此类描写同样显得不合适。如例(14)中动词是“来”,但此句“她来过,又走了”并没有突显主语本身的经验,而是通过不言而喻来传达这个意义。这些例句中所突显的是说话人对事件确实已发生的肯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验义只能由一系列人称主语和第一人称所有格为主语的陈述句式来表达,而且不能被用作确定全句语义范畴的核心成分。⑥第一人称主语不需要再由观察到的结果状态来表达先前已有的情况,是因为在现实环境中,已有的情况可由事件过程本身来显示。拿例(3)的广东话例子来看,句中长官的保镖证明亲眼见到过主人公,一位书生,并且使用显指义动词形式。这是想向长官告发这个书生图谋救出长官意欲强娶的那个姑娘。
这段话可以归为Willett(1988)系统的“直接即时性”推理类型。它形成了显指义参数中的语义条件限制的人称隐现情况:当推理义和直接即时义同时存在,并建立在直接观察到的基础上时,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主语也能使用。而只建立在直接经验基础上的直接即时义,则需用第一人称主语方能表示。此种人称运用的情况在跨语言的考察中是较普遍的。在Chafe和Nicols(1986)及Aikhenvald和Dixon(1998)的著作中也有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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