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念界定以及基本前提
对于一篇完整的论著来说,清楚地界定概念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本书研究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所有权问题,是一个目前国内争议较大的研究领域,而许多理论上的分歧往往源于概念的模糊。所以,在正式展开分析之前,首先将本研究的基本前提、基本假定以及与之相关的几对概念明确提出。
第一节 本研究的基本前提
一、前提之一:承认多数中国私立高校属投资办学(营利性高校)的客观现实
国内对私立高校的研究成果,多是基于非营利组织相关理论研究私立高校。客观原因是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均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私立学校是非营利组织。但实际操作中,中国私立学校投资办学特征十分明显。研究我国私立学校产权,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与理念上一直一厢情愿地假设所有私立学校都是捐资办学;另一方面,在办学实践层面上,私立学校却主要是投资回报型的。从私立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产权关系来看,私立高校可以分为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两种类型。捐资办学是指私人或社会组织为了设立私立高校,捐资成立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并由该组织作为举办这类学校的办学形式。投资办学是指举办者将资本投入到所创办的私立高校中,仍拥有对其所投资本的所有权,且举办者凭借其对资本的所有权自动取得法人成员的资格,进而享有通过制定学校章程,参与法人事务,获得学校经营增值而带来的收益以及其他权利的办学形式。投资办学是与营利性私立高校相对应的,由于举办者享有对其投资的所有权,因此自然享有经营学校财产而获得的收益权。捐资办学则与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相对应,因为“捐资”是一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财产一经捐出,投资人就对其不再享有所有权。私立高校的财产为学校法人所有,捐资者既不作为法人成员,也不直接参加或决定法人事务,更不享受法人所提供的财产利益。即使法人解散后,捐资人也不能再收回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以确保私立高校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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