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①教育在提高了劳动力的价值后,使得劳动者能够从事更加复杂的劳动,而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恩格斯指出,“一小时复杂劳动的产品同一小时简单劳动的产品相比,是一种价值高出两倍或三倍的商品”②,当然,能够承担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④
通过以上梳理,从教育经济理论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不同流派的学者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分析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可以作为共识,即教育要么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么依靠教育文凭的“信号”作用,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预期收入,即教育对受教育者是有用的,这对于确定教育的产品属性、分析教育的投资回报和教育的成本补偿是十分重要的。
二、产品分类及分类标准
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任何产品都可以归为三类,即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产品分类不同,其供给方式和收益分配模式就会有所差异,根据成本一收益对等的原则,其成本补偿方式也会不同。
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有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们都是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产权能够绝对明晰和排他,收益也能够完全内化的一类产品,即私人产品上。这符合自马歇尔以来西方微观经济学强调绝对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秩序的发展趋势。但是自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并创立公共产品理论之后,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供给、需求、利益分配和成本补偿模式的研究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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