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共同纲领》还规定了发展与外国关系的具体方针,即“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对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卫世界的持久和平。”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10月2日,苏联政府致电中国政府,表示“苏联政府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1949年冬,毛泽东主席应邀访问苏联,并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在1949年至1955年期间,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共同纲领所说的“各人民民主国家”,包括苏联和东欧的8个人民民主国家(即后来所称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均先后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第二类是周边民族独立国家,我国政府重视发展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与一些周边国家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这些国家既有人民民主国家,如朝鲜、蒙古和越南等国家,也有民族独立国家,如印度、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第三类是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包括丹麦、芬兰、瑞典、瑞士和挪威等国家。
至1955年底,世界上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共有22个。
此外,1954-年,我国与英国和荷兰建立了代办级外交关系,主要原因是这两个国家在台湾问题上追随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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