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案例一 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国家法律的范围“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
2007年6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9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一项名称为“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02102650.5,其申请日为2002年2月22日。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其特征是该防伪标识物是由钞币及与钞币上面编码一一对应的一组防伪数码。”
针对上述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请求人于2006年4月Il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的实施必然需要使用人民币,人民币的这种使用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专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请求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请求人认为,该证据证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币不能随意使用。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作出了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先后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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