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声像制品厂商和声像制品销售者的合同
二次利用中最可期待的是DVD等声像制品的销售。拥有著作权的制作者将动画片的原作出借给声像制品公司,声像制品厂商以借到的声像素材为基础,为DVD制作出必要的画面,组织程序,并进行编辑创作。
声像制品厂商和制作者之间的合同大致有两种形式,即许可形式和利益分配形式。所谓许可形式,是指声像制品厂商进行全部包含声像制品设计在内的声像制品商品制造工作,委托工厂复制刻录生产,并销售给最终用户,将销售金额中每张DVD 20%左右的额度返还制作委员会。因此,销售量越多利润越多,而如果不如预期销售好、宣传费用花费过多声像制品厂商则可能得不到任何利润。利益分配形式是从销售额减去必要成本(编辑创作、复制刻录、流通成本等)后,向制作者支付一定金额。对视频声像制品厂商来说,只要有利润返还即可,虽然该方式比较稳定,但不可能产生较大利润。从制作者的产权实务观点来看,许可方式更简便易行。
5.与传送企业的合同
随着宽带网的普及,借助通信向最终用户提供声像创意已经成为可能。这就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传送。
传送企业中,有的是就每个作品、每一集向用户收取某些费用,有的是固定月租自由使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