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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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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802270
  • 作      者:
    陈欣新著
  • 出 版 社 :
    九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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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是关于研究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信息自由的功效、信息自由中的“义务与职责”、政党政治制度对信息自由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安全监管体系等内容。
    《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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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诽谤与公然侮辱的比较
    1.诽谤与公然侮辱的区别
    就广义的差异而言,诽谤(Libel)侵权行为包括印刷品、相片、绘画、电影、展板、甚至雕塑等多少具有永恒性质的诽谤性意思表示;而公然侮辱(slander)则包括较为短暂的诽谤性意思表示,例如言语、手势和手语等。这种区分源自普通法院对诽谤案件的审理历史。最初,英格兰普通法院管辖侮辱案件,后又从星法院(Star Chamber,以独断、不公平而臭名昭著的民事法庭,于1641年被撤销)接过对出版物诽谤案的管辖权,但普通法院始终维持这两种管辖规则的相互独立①。十七世纪末期时,资讯工具非常有限,因此对公然侮辱和诽谤加以区分并不困难。但是,时代发展到以电视、电话、收音机、电脑和互联网通讯的电子时代,上述区分方式就显得陈旧了。事实上,法院也从未赞同过以传播媒体的不同对诽谤行为进行分类的方法。不同的法院对来自不同媒体的诽谤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可能将通过广播传播的破坏声誉行为认定为公然侮辱,有的法院则可能认定为诽谤。而有的法院为了寻求个案之间更细微的差别,可能将宣读文稿的破坏声誉行为认定为诽谤,而对文稿的即兴发挥行为提出的控诉就可能被认定为公然侮辱。更有不少法院为了避免区分的麻烦,径行将来自电子媒体的破坏声誉行为笼统地归为“新侵权行为”。目前的现状是,法院对来自新媒体的损害声誉行为一般不进行上述区分,而是将重点放在媒体上。在早期,法院通常将书面破坏声誉的行为列为诽谤,并对之课以罚金、监禁等较重的刑罚。其原因是这种破坏声誉行为的损害效果持续时间长,散布范围广,对被害人伤害程度大。现在,就散播能力来说,电视、广播和互联网都有超乎人们想象的速度与广度。因此,法院基本上同意根据媒体进行分类的方法,而不考虑破坏声誉的行为是对文稿的宣读还是即兴之作。
    由于诉请特殊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依赖于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因此,在诉讼中对破坏声誉的行为进行分类仍然不可避免。一般来说,被告破坏声誉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诽谤,则原告无须对因此而遭受的金钱上的损失加以证明。相反,如果该破坏声誉的行为被认定为公然侮辱,则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因此而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实践中,许多公然侮辱的诉讼都被律师在办公室予以劝阻,因为原告律师往往发现其客户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而使其客户打消争讼于法庭的念头。由此可以推断,对公然侮辱案件而言,金钱上的损失显然是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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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信息自由
第一节 信息自由的功效
第二节 信息自由与“价值协调”
一、信息自由与保密责任
二、信息自由与隐私权
三、信息自由与人格尊严
四、信息自由与司法
五、信息自由与国家安全
第三节 信息自由的法律限制
一、自由裁量的尺度
二、限制的必要性
三、信息自由中的“义务与职责”
四、限制的理由
五、新闻特权
六、对特别主体的限制
七、对政治表达的限制
八、对批评司法的限制
九、对商业性表达的限制
十、特许与限制

第二章 信息自由保障范例
第一节 英国的信息自由保障
一、英国信息自由保障制度的演变
二、政党政治制度对信息自由的保护
第二节 瑞典的信息自由保障
一、公开原则的形成
二、出版自由法的演变
第三节 香港法律的信息自由保障
一、接受与传播信息的自由
二、表达自由的范围
三、新闻自由
四、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五、香港人权法案的影响
第四节 美国法律的信息自由保障
一、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二、信息自由的保障规则
三、对表达的事前审查与事后处罚的二元论(The dichotomy between prior restraint and subsequent punishment of expression)
四、联邦最高法院的方向

第三章 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安全监管体系
一、设计信息内容安全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
二、部分西方国家信息内容安全监管模式
三、东欧国家的媒体规制
四、部分亚洲国家的媒体规制
第二节 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一、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的正当性
二、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三、完善、健全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体制的基本思路
四、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信息安全的核心——密码的法律规制
一、现行商用密码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商用密码法律监管制度
三、完善商用密码监管机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如何完善商用密码法律监管机制

第四章 政务信息安全的关键——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美国政府电子签名制度概况
一、机构组织体系
二、法律和政策框架
三、美国联邦政府PKI系统的运作
四、电子验证政策及其应用情况
第二节 电子签名在欧洲电子政务中的应用
一、欧盟总体
二、英国
三、法国
四、意大利
五、奥地利
六、德国
七、芬兰
八、丹麦
第三节 亚洲及大洋洲部分国家和地区政府电子认证应用
一、日本
二、韩国
三、新加坡
四、马来西亚
五、印度
六、泰国
七、澳大利亚
八、中国台湾地区
九、中国香港地区
十、中国澳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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