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证券法》第13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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